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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唐小龙与山东省莒县荣大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龙,山东省莒县荣大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唐小龙,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饶强,系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省莒县荣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法定代表人李文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唐小龙与山东省莒县荣大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小龙以被执行人已给付案款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陕0117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