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终16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彭思会、彭小凤与深圳市杰华园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思会,彭小凤,深圳市杰华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6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思会,住所地:广东省陆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小凤,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杰华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鹅公岭天鹅工业区单身公寓1栋201-207。法定代表人:林杰华,总经理。上诉人彭思会、彭小凤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杰华园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实,上诉人彭思会、彭小凤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在该期间内提出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思会、彭小凤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思会、彭小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琛审 判 员 庄 齐 明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邹 俊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