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4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发德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胡发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4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爱华,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发德。委托代理人胡彬。上诉人深圳市天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发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天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胡发德的诉讼请求,判令胡发德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天洁公司和胡发德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另案作出(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419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天洁公司与胡发德存在劳动关系,指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天洁公司、胡发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对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负最基本的举证责任。胡发德提交的工牌、工衣照片与证人姚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胡发德为天洁公司提供了劳动。天洁公司虽主张胡发德借用老乡衣服、不清楚证人招人是否和人事经理打招呼,但未提交有效反证以否定胡发德的证据。故原审法院认定天洁公司与胡发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天洁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因天洁公司未举证证明胡发德的工资情况,故本院采信胡发德主张的月工资2500元。原审核算天洁公司应向胡发德支付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23日期间的工资1724.14元,原审对此计算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因天洁公司在庭审时确认证人姚某任职其公司的临时主管至2015年3月底,而该名证人亦陈述其离职时胡发德仍在上班,故此本案胡发德如在未领取2015年3月份工资的情况下自行离职,有悖常理,本院采信胡发德关于天洁公司将其赶出宿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故原审认定天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500元,原审对此计算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天洁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天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慎杰(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