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财保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水菊与十堰中冠蓝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水菊,十堰中冠蓝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财保206号之一申请人陈水菊。被申请人十堰中冠蓝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经济开发区蔡家岭村。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陈水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中冠蓝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3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陈水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河北路26号2幢1-5-1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及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东山路8号13幢2-1-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担保人徐忠彩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东山路8号8幢2-2-1号房产(房产证号:鄂20**十堰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提供担保;担保人郑锋明、陈玉敏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人民北路60号4幢2-3-1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担保人马强森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车站路16号37幢1-10、1-××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担保人金富贵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北京北路13A号1幢2-3-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担保人孙继书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五堰新村居委会1幢3-5-1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改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水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陈水菊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河北路26号2幢1-5-1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及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东山路8号13幢2-1-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查封;对担保人徐忠彩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东山路8号8幢2-2-1号房产(房产证号:鄂20**十堰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予以查封;对担保人郑锋明、陈玉敏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人民北路60号4幢2-3-1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查封;对担保人马强森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车站路16号37幢1-10、1-××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查封;对担保人金富贵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北京北路13A号1幢2-3-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予以查封;对担保人孙继书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五堰新村居委会1幢3-5-1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改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韩朝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