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廖志良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0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志良。2013年5月8因非法拘禁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5月28日因抢夺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3月1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6]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志良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志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李修吾(已起诉)经被害人龚某甲介绍,在湘潭“冯泽林”处办理贷款,并于2015年4月22日、5月5日分二次通过龚某甲或直接交给“冯泽林”相关费用4万元。“冯泽林”承诺在一个月内若不能为李修吾办理好贷款手续则退回相关费用。但直至2015年7月,“冯泽林”仍未兑现前述承诺。2015年7月8日,李修吾纠集李水平(另案处理)、刘鹏程、黄志元(均已起诉),刘鹏程随后又纠集刘杰(已起诉)于当日上午9时许抵达湘潭城区找到龚某甲,并以让龚某甲找到“冯泽林”为由,在湘潭市岳塘区××酒店5038房内非法限制龚某甲人身自由直至2015年7月9日晚21时许。期间,刘鹏程还于2015年7月9日上午纠集廖志良、谢富豪(另案处理)从娄底前往湘潭对龚某甲看守,廖志良、谢富豪在看守龚某甲约24小时后离开湘潭返回娄底。因无法找到“冯泽林”,李修吾、李水平等人带龚某甲前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派出所举报“冯泽林”诈骗,该所于2015年7月10日凌晨5时许对龚某甲询问完毕后,龚某甲再次被李修吾等人驾车带至长沙办理贷款业务,直至当日下午19时许,被迫将自己的三菱越野车交予李修吾“扣押”于娄底鑫鹏驾校后,才重获人身自由。2015年7月26日晚10时许,被害人赵某送龚某甲前往鑫鹏驾校内龚某甲被李修吾“扣押”的车上取东西时,被李修吾、刘鹏程发现后,赵某与龚某甲驾车离开现场。被告人廖志良及刘鹏程等人在清潭十字路口追上赵某和龚某甲,并将他们带至众一桂府的公路上辱骂、殴打。之后,再次被李修吾、刘鹏程、廖志良等人带至鑫鹏驾校内,随后李水平赶到鑫鹏驾校,与廖志良、李修吾等人共同非法限制龚某甲及赵某的人身自由,并进行辱骂、威胁、殴打,致使龚某甲、赵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在此期间,廖志良与刘鹏程、李水平等人强迫赵某签订车辆抵押协议,并将赵某的湘K×××××小车作价3万元当给本市金谷市场“小猫寄卖行”,刘鹏程实得2万元后,将款项归自己使用。2015年8月4日,李修吾的家属主动代被告人廖志良及刘鹏程等人赔偿赵某的经济损失31400元,该款已由民警退赔给赵某,赵某已经将自己被当的车辆赎回。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廖志良在娄底火车站被铁路公安民警抓获。该院认为,被告人廖志良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志良系一人犯数罪,且在共同抢劫犯罪中系从犯,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系主犯,应实行数罪并罚。虽然被告人廖志良在对自己的抢劫罪有辩解,但是对基本事实没有否认,坦白情节可以认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志良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廖志良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些地方不实在:1、他没有殴打辱骂龚某甲;2、在整个案件中,李修吾他们的所有计划他都不知道,全部是按他们的安排所为;3、他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法院能对他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刘鹏程(已判决)系李修吾外甥,李水平(另案处理)系李修吾的弟弟。2015年4月,李修吾(已判决)经被害人龚某甲介绍,在湘潭“冯泽林”处办理贷款,并于2015年4月22日、5月5日分两次通过龚某甲或直接交给“冯泽林”前期相关费用共计4万元。“冯泽林”承诺在一个月内若不能为李修吾办理好贷款则将该费用退回。但直至2015年7月,“冯泽林”仍未兑现前述承诺。2015年7月8日,李修吾纠集李水平(另案处理)、刘鹏程、黄志元(均已判决),刘鹏程随后又纠集刘杰(已判决)于当日上午9时许抵达湘潭城区找到龚某甲,并以让龚某甲找到“冯泽林”为由,在湘潭市岳塘区××酒店5038房内非法限制龚某甲人身自由直至2015年7月9日晚21时许。期间,刘鹏程还于2015年7月9日上午纠集廖志良、谢富豪(另案处理)从娄底前往湘潭对龚某甲进行看守,廖志良、谢富豪在看守龚某甲约24小时后离开湘潭返回娄底。因无法找到“冯泽林”,李修吾、李水平等人带龚某甲前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派出所举报“冯泽林”诈骗,该所于2015年7月10日凌晨5时许对龚某甲询问完毕后,龚某甲再次被李修吾等人驾车带至长沙办理贷款业务,直至当日下午19时许,龚某甲被迫将自己的三菱越野车交予李修吾“扣押”于娄底鑫鹏驾校后,才重获人身自由。2015年7月26日晚10时许,被害人赵某送龚某甲前往鑫鹏驾校内龚某甲被李修吾“扣押”的车上取东西时,被李修吾、刘鹏程发现,赵某与龚某甲即驾车离开现场。被告人廖志良及刘鹏程等人在娄底市娄星区清潭十字路口追上赵某和龚某甲,并将他们带至众一桂府的公路上。之后,赵某和龚某甲再次被李修吾、刘鹏程、廖志良等人带至鑫鹏驾校内,随后李水平赶到鑫鹏驾校,与廖志良、李修吾等人共同非法限制龚某甲及赵某的人身自由,并进行辱骂、威胁、殴打,致使龚某甲、赵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在此期间,廖志良与刘鹏程、李水平等人强迫赵某签订车辆抵押协议,并将赵某的湘K×××××小车作价3万元当给娄底市金谷市场“小猫寄卖行”,该寄卖行仅支付给刘鹏程2万元现金。2015年8月2日,赵某以31400元在“小猫寄卖行”讲湘K×××××轿车赎回。刘鹏程实得2万元后,将款项归自己使用。2015年8月4日,李修吾的家属主动代被告人廖志良及刘鹏程等人赔偿了赵某的经济损失31400元,该款已由民警退赔给赵某,赵某已经将自己被当的车辆赎回。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廖志良在娄底火车站被铁路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廖志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廖志良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廖志良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2、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廖志良系被动达到事实;3、被告人廖志良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9日,谢富豪打电话告诉他,刘鹏程的姨妈李修吾被一个叫龚某甲的女的骗了4万元,他们在湘潭找到了龚某甲,并把龚某甲看守在湘潭一酒店,要求他到娄底带几个兄弟去湘潭帮忙。于是他要求谢富豪到楼下来接他一起去。他和谢富豪等5人一起赶到湘潭的金源商务酒店与李修吾等人会合。到了房间后,他看到刘鹏程、刘杰、李修吾、还有刘鹏程的舅舅、还有一个40多岁的妇女在房间里看着另外一个30多岁的妇女(后来知道叫龚某甲)。李修吾把原因告诉了他们,然后前面看守的就去休息了。他与谢富豪、刘杰、刘鹏程的舅舅一起在房间看守龚某甲,并骂了龚某甲,并要求龚某甲把冯总找出来还钱,龚某甲也说找不到,后来找到一个姓万的说去找,也没有找到。只好又把龚某甲带到宾馆看守。到了第二天早上,他们说这里不好玩,就要去回娄底,于是李修吾就帮他们拦了一辆的士,他们就直接坐回娄底了。2015年7月26日晚上22时许,李修吾、刘鹏程分别打电话给他,说龚某甲的车子被扣在鑫鹏驾校那里,刚发现龚某甲和另外一个男的(赵某)在驾校偷车,车子没有偷成,驾一辆别克车走了,他们要他带人赶快去把龚某甲的车拦下来。当时他和“苗伢子”等四人一起往鑫鹏驾校赶,在路上看到龚某甲的车。他们就追上那辆车把车拦下,并将情况告诉了李修吾,李修吾和刘鹏程赶到后,李修吾扯住龚某甲头发拳打脚踢。要龚某甲交出车钥匙,龚某甲说钥匙丢了,后来他与谢富豪带着龚某甲去找车钥匙,但没有找到,又带着龚某甲回到鑫鹏驾校,并在驾校骂龚某甲。这时刘鹏程的舅舅也来到了驾校,还打了赵某,并对刘鹏程说要赵某把车子当了来还钱,要刘鹏程找来纸和笔,由他对着念,当时赵某不愿意写,刘鹏程舅舅就对着赵某打了一耳光,他们其他人也在那里帮腔,赵某在他们的威胁下,就照着协议写了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接着李修吾又逼着龚某甲写了一份协议。然后,他、刘鹏程和他的4个朋友带着赵某、龚某甲去金谷市场东门“小猫寄卖行”去当车,到了当铺之后,刘鹏程还特意打电话问了李修吾,李修吾说快点当了把钱拿来,于是他们就以二万元的价钱当给了“小猫寄卖行”,钱全部被刘鹏程拿走了。到第二天他打电话给刘鹏程,搞了那么多钱,多少要给点,刘鹏程说要先交给他姨,到时看她怎么说。后来谢富豪打电话告诉他,刘鹏程被抓了,差不多过了半个月,李修吾打电话和他见面之后,告诉他现在事情搞大了,刘鹏程也出不来了,并且给了他1000元,要他出去躲下,刘鹏程喊他去做事,一般每人每次给1000元钱。他后来就在娄底火车站买票时被抓获了。4、共同作案人李水平的供述,证明李修吾认识了一个叫龚某甲的女的,龚某甲答应以车贷名义帮李修吾在银行贷一笔钱。后来李修吾应龚某甲的要求将4万元钱交给冯泽林,却一直没有将贷款办下来,于是他和李修吾、刘鹏程、刘杰、黄志元商议后去湘潭找龚某甲,一起到湘潭后找到了龚某甲,在湘潭的××酒店开了一间房(后查房号为5038),从2015年7月8日上午9时开始,他们一直在房间守着龚某甲,并不让她离开。后来谢富豪和廖志良等人也赶来了,之后由廖志良等人看守龚某甲。在他及李修吾等人的威胁下,龚某甲同意先将车抵押到李修吾手上,然后去派出所报冯泽林诈骗。报完案后,廖志良等人就回了娄底。2015年7月26日23时许,李水平接到刘鹏程的电话赶到鑫鹏驾校,发现李修吾与龚某甲在说什么并哭,刘鹏程、廖志良、小豪等人围着一白色小车看着车上的赵某,问明情况后,就给了赵某二个耳光,并吓唬他要将他开车的手剁了。赵某解释只是陪龚某甲来车上拿东西,他并不听赵某的解释,要求赵某把他的车抵当来还债。然后由刘鹏程找来笔,廖志良对着念,赵某对着写。当时赵某不愿意写,他们就一个劲地逼赵某,不要浪费时间,赵某在压力下就写了抵押协议,接着他们又逼龚某甲也写了一份。然后刘鹏程、廖志良以及几个混的人带着赵某、龚某甲去金谷市场当车去了。5、共同作案人刘鹏程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8日时,他与李修吾、李水平、刘杰等人在湘潭的宾馆里看守着龚某甲,第二天,他又通知廖志良、谢富豪等人从娄底赶来,另开了一间房看守龚某甲。7月10日,他就带着廖志良等人回娄底了。2015年7月26日晚,他接到李修吾电话说龚某甲在驾校偷车,他先赶到驾校,并要求廖志良带几个人来驾校。当时看到龚某甲和一个男子驾白色别克车想逃跑。他就带着廖志良等人去追,追上后,李修吾和廖志良动手打了龚某甲的耳光,到驾校后,他们将龚某甲和赵某带到房间里看住,后来李水平来了,打了赵某的耳光,并威胁赵某和龚某甲各签了协议。然后他和廖志良、小豪等人带着龚某甲和赵某在“小猫寄卖行”将赵某的车当了,由他直接在“义阿几”那里收了当车的二万元钱。6、共同作案人李修吾的供述,证明她通过朋友认识一个叫龚某甲的,龚某甲说可以办理银行贷款,并通过龚某甲交了前期费用4万元给冯泽林,但事后,贷款一直没有办下来。她便同李水平、刘杰、冯志元商议去湘潭找龚某甲。2015年7月8日上午,她们一行人到湘潭找到龚某甲,在××酒店开了一间房,不让龚某甲离开,要求龚某甲联系冯泽林来,但一直联系不上冯泽林,李修吾又要刘鹏程叫了廖志良等人第二天从娄底赶到湘潭来。然后觉得冯泽林是在骗钱,就同龚某甲到派出所报了警。到7月10日上午,刘鹏程带着廖志良等人回了娄底。2015年7月26日,她接到鑫鹏驾校一办事员的电话,说有人在驾校想将扣押的龚某甲的车开走,她赶到驾校,刘鹏程也带了几个人赶到了驾校。她和刘鹏程均动手打了龚某甲和赵某。然后逼迫赵某将他的车子当掉,并签订了协议。刘鹏程、廖志良等将赵某的车作价3万元典当给了“小猫寄卖行”。7、共同作案人黄志元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李修吾告诉他龚某甲为她在湘潭找冯泽林办一笔200万元的贷款,收了她4万元手续费后,贷款一直没有办下来,于是他与李修吾、刘鹏程、刘杰、李水平五人商量一起去湘潭找龚某甲。2015年7月8日8时,他们几人一起赶到湘潭找到龚某甲,要求龚某甲把冯泽林找出来,但冯泽林一直不愿意来见面。于是他们几个人就将龚某甲带到××酒店开了一间房。他们5人一直在房间里守着龚某甲,不让她离开。后来李修吾又要刘鹏程打电话叫来廖志良等人看守龚某甲,第三天,他和廖志良等人就回了娄底。8、共同作案人刘杰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8日早上,刘鹏程、李修吾、李水平到他家接上他,后来又接了黄志元,当日9时30分他们一行人赶到湘潭,李修吾再次和他们讲,她被龚某甲骗了,龚某甲和冯泽林一起骗了她4万元钱,决定要控制龚某甲,让她把冯泽林找出来。到了湘潭后,他们几个人就在××酒店开了一间房,不让龚某甲离开,要她把冯泽林找来。第二天,刘鹏程又从娄底叫来郭某、廖志良等人看守龚某甲。7月10日吃完早餐后,他带着小豪、刘鹏程、廖志良等人回了娄底。9、证人郭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8日中午,他和朋友开车赶到湘潭××酒店,看到李修吾、刘鹏程、李水平在房间里看守龚某甲,要龚某甲把冯泽林找出来的事实。10、被害人龚某甲的陈述,证明经朋友介绍,李修吾想到她那里办理贷款,然后她与冯泽林联系,但冯泽林要求李修吾交前期费用4万元,李修吾将钱交了之后,贷款迟迟没有办下来。2015年7月7日上午10时许,李修吾带着5人在××酒店开了一间房,与那些人一起看守她。第二天,李修吾又喊来5人看守她,7月9日23时许,李修吾等人又陪着她去派出所报案称冯泽林是诈骗。7月10日下午,李修吾打发走她喊来的一些小弟之后,就把她带到娄底。并把她的车子扣押在鑫鹏驾校。7月26日下午,她让朋友赵某送她到鑫鹏驾校拿她被扣的车子上东西,想顺便将车子热下。这时李修吾的外甥他们就开车追了上来,并要她们停车。追到清潭红绿灯那里,李修吾他们把她和赵某带到鑫鹏驾校,并对她拳打脚踢。李修吾、刘鹏程、廖志良逼着赵某写条子当车,然后他们带着她和赵某在“小猫寄卖行”将赵某的车当了。后来她去大科派出所报了案。1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26日晚,龚某甲打电话给他见面,见面后,龚某甲要他去鑫鹏驾校帮她拿东西,并顺便将龚某甲的车热下。当他去车上取东西时,被一个女的发现,于是龚某甲通知他快跑。开车跑时发现有车在追,到了清潭十字路口时,三个男子就追上来拉开他车门,并逼他开车到众一桂府那里接上李修吾,李修吾对龚某甲拳打脚踢。并逼龚某甲交出车钥匙,并殴打龚某甲。当时李修吾的外甥、李修吾的弟弟、还有几个社会青年威胁他,要求他签当车协议。签完字后,他们就押着龚某甲和他一起到“小猫寄卖行”将他的车以3万元当了。当时给了刘鹏程2万元现金,还有一万元没有当场给。后来他去赎车时付了31400元。12、证人张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27日约3时许,他当过一个叫赵某的车子的事实。13、证人刘某的陈述、证明当铺的人打电话给他说他儿子刘鹏程还有一万元钱在那,要他去拿,然后给了他的事实。14、证人张某乙、聂某的陈述,证明李修吾在他们金源宾馆开房的事实。15、李修吾的短信提取记录,证明李修吾与刘浪之间关于龚某甲贷款之事怎么处理的短信往来情况。16、龚某甲、赵某的检查笔录、照片及法医鉴定书,证明二人均有伤,但不构成轻微伤。17、龚某甲、赵某与李修吾的相关协议,龚某甲、赵某车辆的相关信息、证明赵某将车辆抵押给廖志良的相关情况。18、扣押决定书、清单、扣车经过及照片、车辆发还报告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赵某被当车辆被公安处理情况。19、金源商务酒店营业表、龚某甲酒店登记信息、证明龚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酒店的情况。20、李修吾的辨认笔录、证明李修吾辨认出廖志良的事实。21、赵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赵某辨认出殴打他的人有廖志良的事实。22、刘杰的辨认笔录,证明刘杰辨认出廖志良的事实。23、廖志良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廖志良曾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志良以胁迫的方式与人共同劫取龚某乙车辆,并逼迫龚某乙将车辆当给当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廖志良起了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廖志良还与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罪的过程中,廖志良起了积极的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志良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廖志良到案后对自己的主要行为没有异议,公诉人也认为被告人廖志良的坦白情节可以认定,本院对其坦白情节予以认定。被告人廖志良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经查,廖志良在本案中以胁迫的方式劫取了他人财物。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廖志良的共同作案人赔偿了被害人龚某乙的经济损失,在抢劫罪中,可对廖志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廖志良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志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天岩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人民陪审员 邓和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颜 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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