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8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胡昌海与李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昌海,李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073号原告:胡昌海,男,汉族,1951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强,男,汉族,1985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大道58号半岛明珠商铺负1-1、1-2、1-3、1-4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周栩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昌海与被告李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昌海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秋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