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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沙洋华溢纺织有限公司与彭胜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洋华溢纺织有限公司,彭胜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2民初684号原告:沙洋华溢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沙洋县荆河侧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0921-4。法定代表人:赵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小毛、向世琦,湖北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彭胜玲,女,生于1972年7月30日,汉族,沙洋县人,沙洋华溢纺织有限公司职工,湖北省沙洋县。原告沙洋华溢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胜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洋华溢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