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联发交通清障拯救队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联发交通清障拯救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106号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联发交通清障拯救队。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广韶公路东侧水泥厂南侧。法定代表人:丘洁提,队长。委托代理人:钟志明,韶关市浈江区花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28号怡景湾大厦首层。负责人:叶洪刚,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皓,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红红,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联发交通清障拯救队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联发交通清障拯救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8元,由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联发交通清障拯救队负担。审判员 颜少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楚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