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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7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曾金生与欧阳文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金生,欧阳文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7963号原告曾金生,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李良财、周天益,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欧阳文彩,男,成年,汉族,现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曾金生因与被告欧阳文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见欢速 录 员 陈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