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6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程霞与淮安市银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霞,淮安市银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6执696号申请��行人程霞,居民。被执行人淮安市银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太云。程霞与淮安市银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涟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涟劳人仲字(2015)第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最低工资差额352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050元。以上费用共计9570元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有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市银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登记信息,其法人代表目前无法联系。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涟劳人仲字(2015)第54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高子贵执行员 孙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宇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