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2民初1746号原告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月塘路0111号对面。法定代表人何惠群,总经理。被告人卢健,女,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现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16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金汛appoi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