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鉴与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鉴,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535号原告:王鉴,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石平,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王鉴诉被告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王鉴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王鉴负担。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书记员 王绍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