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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鉴与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鉴,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535号原告:王鉴,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石平,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王鉴诉被告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王鉴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王鉴负担。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书记员  王绍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