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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郭光明诉付峰勇、枣庄市市中区环球汽车修理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明,付峰勇,枣庄市市中区环球汽车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397号原告郭光明,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周坤,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峰勇,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环球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原告郭光明诉被告付峰勇、枣庄市市中区环球汽车修理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不明确,且原告不能明确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