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16行11方建、来凤玲诉规划局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来凤玲,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91行初11号原告方建,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原告来凤玲,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方建之妻。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全、兰睿,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襄阳市中原路22号。法定代表人许晓林,该局局长。第三人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荣华路2号。法定代表人钱成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方建、来凤玲诉被告襄阳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方建、来凤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方建、来凤玲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建、来凤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建、来凤玲负担。审判长 臧玉红审判员 王海清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莉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