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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4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焕刚与白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刚,白广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民初4569号原告:刘焕刚,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白广友,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承德市滦平县。原告刘焕刚与被告白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焕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广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焕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沙子款16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6月份起给被告处送沙子,至2016年2月6日止,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沙子款16400元。被告当时因资金周转不开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被告白广友未作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焕刚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署有被告白广友姓名的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沙子款16400元,落款日期为2016年2月6日。本院认为,原告刘焕刚持署有被告白广友姓名的欠条提起诉讼,被告白广友未提出反驳意见,本院应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被告白广友应按欠条上载明的数额偿还沙子款。综上所述,原告刘焕刚要求被告白广友支付沙子款16400元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广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焕刚沙子款1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被告白广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景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