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吕中宝与宋金利、张小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中宝,宋金利,张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吕中宝。被执行人宋金利。被执行人张小利。本院在执行吕中宝与宋金利、张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秦晓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