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超支等二十四名与被告冷水江市金竹山镇杨源村村民委员会、冷水江市金竹山镇杨源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支,张玉娟,张丽霞,张色奇,张米期,周芳英,张学仁,潘美桃,张顺花,张顺仁,张娟娟,张双媛,周益云,张义仁,吴明兰,张孔文,段淑芝,张海燕,曾东旭,张伟民,张人练,周凤姣,张丽南,张二南,冷水江市金竹山镇杨源村村民委员会,冷水江市金竹山镇杨源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1民初509号原告张超支。原告张玉娟。原告张丽霞。原告张色奇。原告张米期。原告周芳英。原告张学仁。原告潘美桃。原告张顺花。原告张顺仁。原告张娟娟。原告张双媛。原告周益云。原告张义仁。原告吴明兰。原告张孔文。原告段淑芝。原告张海燕。原告曾东旭。原告张伟民。原告张人练。原告周凤姣。原告张丽南。原告张二南。上列张玉娟以下二十三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超支。上列二十四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祥康,冷水江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水江市金竹山镇杨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山镇杨源村。法定代表人张怡超,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冷水江市金竹山镇杨源村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海林,该组组长。上列二十四名原告与被告冷水江市金竹山镇杨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源村委会)、冷水江市金竹山镇杨源村第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杨源村八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列二十四名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杨源村八组于2016年1月作出并公布的关于征收款分配人口方案的决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源村委会、杨源村八组共同辩称:1.原告张玉娟、张丽霞、张色奇、张伟民、张丽南、张二南不属于杨源村八组的组民;2、分配方案是组里多次召开会议后,有99%的人员同意的,只有原告等人不同意。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杨源村八组集体所有的“石骨冲桔园”因娄新高速公路金竹山出口建设项目被征收,征收面积8.6亩。该组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324062元。在如何分配这笔补偿款的问题上,被告杨源村八组与上列二十四名原告产生了分歧。杨源村八组以村民会议的形式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分配方案,确定可以参与本次分配的人员按现有农业人口加上“老牛栏人口”共274人,其中“老牛栏人口”是指2011年该组将集体财产牛栏八间处分时可享受分配的160人(在本次分配时有死亡、外迁情形的亦可享受)。而上列二十四名原告则表示反对,认为能够参加分配的村民只有167人。对双方的分歧,被告杨源村委会曾进行协调未果,上列二十名原告遂向提起诉讼。另查明,2015年11月3日,被告杨源村委会组织被告杨源村八组成员召开会议讨论上述补偿款分配方案。在会议记录最后形成了“按现有农业人口加老牛栏人口分配”的方案。但该会议记录中,没有记录应到会户数、实到会户数、缺席或委托户数和反对意见的会议具体情况,在作出的分配人员名单中,登记参加分配具体人数为209人,但确认参加分配人数却为274人。截止至2016年4月12日,冷水江市公安局金竹山派出所户籍内卡中登记在被告杨源村八组的居民人数为131人,原告张玉娟、张丽霞、张色奇、张伟民、张丽南、张二南、张海燕的户籍不在上述户籍内卡当中。截止至2016年4月13日,在被告杨源村八组分配了责任田的人数有36户,享受农田直实资金的人数为36户144人。上述事实,有上列二十四名原告提交的金竹山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户籍内卡、杨源村八组公布的分配公告、金竹山镇财政所和农村经管站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被告杨源村八组提交的分配人员名单、分配方案、会议记录等证据以及双方到庭当事人的陈述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且讨论的程序和内容应当合法。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被告杨源村八组在讨论决定本组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时,首先对参会人员情况没有记录清楚,确定的分配人员人数与登记人数互相矛盾,不能准确反映当时的会议过程和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程序与法律规定不符,上列有不同意见的二十四名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次,在本组部分村民即上列原告对确定参加分配人员资格存在争议且争议未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仍然确定已死亡或户籍外迁人员享有分配资格,亦有可能侵害上列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上列二十四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采纳。2.被告杨源村委会在本案中没有对上述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作出处理意见,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冷水江市金竹山镇杨源村第八村民小组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本案案件受理费466元,由被告冷水江市金竹山镇杨源村第八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戴卫红人民陪审员 潘永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扶笃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