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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剑钰与湖北当阳市盛鹏达文化旅游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吴自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钰,湖北当阳市盛鹏达文化旅游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吴自金,林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李剑钰。被执行人湖北当阳市盛鹏达文化旅游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060686227H,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锦屏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吴自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自金。被执行人林福龙。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民初608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当阳市盛鹏达文化旅游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吴自金、林福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剑钰劳动报酬710000元、劳动报酬迟延履行金100000元、诉讼代理费135000元、借款13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280000元(占用费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600元、执行费2485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当阳市盛鹏达文化旅游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5624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当阳市盛鹏达文化旅游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的收入25624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当阳市盛鹏达文化旅游开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 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