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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湾仔花卉基地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品艺园林绿化服务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湾仔花卉基地有限公司,珠海市品艺园林绿化服务部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1800号原告珠海市湾仔花卉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湾仔镇下沙街3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2782X1。法定代表人李步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英,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品艺园林绿化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湖东居委会侧,注册号440404000003944。法定代表人胡学清。原告珠海市湾仔花卉基地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品艺园林绿化服务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湾仔花卉基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湾仔花卉基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湾仔花卉基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颖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