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1民初10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云南云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云南纵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云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云南纵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10120号起诉人:云南云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段云住址:昆明市经开区被起诉人:云南纵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冉永先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起诉人云南云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云南纵邦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A418EL号车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的利息2153.33元(10000*2%÷30天*323天)(贰迁壹佰伍拾叁元叁角叁分)。且从2016年9月19日起按2%的利率支付原告利息,直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为止。2、被告支付原告车租金99000元(玖万玖仟元整)。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9500元(肆万玖仟伍佰元整)。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云南云玥汽车租赁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第二款规定,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昆明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签订协议时约定的管辖法院应为合同上所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云南云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绍荣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