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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磊申请执行李凯旋、王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李凯旋,王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3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李凯旋,男,33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王升,男,44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王磊申请执行李凯旋、王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磊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凯旋、王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凯旋、王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李凯旋、王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