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4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传华与王传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华,王传均,王传臣,王传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663号原告王传华,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荣丰村4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7011275410。被告王传均,男,汉族,1959年8月1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荣丰村。被告王传臣,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荣丰村。被告王传义,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荣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华诉被告王传均、王传臣、王传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华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有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孙永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培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