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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4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传华与王传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华,王传均,王传臣,王传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663号原告王传华,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荣丰村4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7011275410。被告王传均,男,汉族,1959年8月1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荣丰村。被告王传臣,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荣丰村。被告王传义,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荣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华诉被告王传均、王传臣、王传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华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有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孙永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培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