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北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熊敢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熊敢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北民初字第203号原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法定代表人:王建生,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勇,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敢文,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敢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云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