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家康、韩小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康,韩小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21刑初49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家康,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韩小强,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6)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家康、韩小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振才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虹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家康、韩小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陈家康在合浦县常乐镇第六街128号“品诚宝宝”奶粉店门前,盗窃翟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卓玲牌电动车一辆。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461元。2、2016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家康、韩小强在合浦县廉州镇青云路城市1号饮品门前,盗窃张某2停放在该处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得手后卖给合浦县常乐镇莲北村委山角村路口老年活动中心处的张某1。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842元。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家康、韩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家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家康、韩小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家康、韩小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陈家康、韩小强的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被害人张某2、翟某的陈述,估价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张某1、包日松的证言,被盗车辆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车辆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康、韩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家康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前罪和后罪均是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家康、韩小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家康、韩小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家康、韩小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家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韩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振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温志敏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