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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支行与梁贵色、云奋女、刘保、杜花眼、李文华、雷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支行,梁贵色,云奋,刘保,杜花眼,李文华,雷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1303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支行,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负责人高铭谦,行长。委托代理人聂义刚,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荣,内蒙古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贵色,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云奋女,女,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刘保,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杜花眼,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李文华,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雷淑平,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支行诉被告梁贵色、云奋女、刘保、杜花眼、李文华、雷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贵色、云奋女、刘保、杜花眼、李文华、雷淑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梁贵色、云奋女、刘保、杜花眼、李文华、雷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应减半收取383元,退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支行。审 判 长 : 乔 睿审 判 员 :柳海梅人民陪审员 :王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乔佳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