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宝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与毕国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宝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毕国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2344号原告:河南省宝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负责人:申茂锁,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禹,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国安,男,汉族,1937年10月15日出生。原告河南省宝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与被告毕国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宝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