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4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洛阳郎宸农副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合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新合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东新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郎宸农副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合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新合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东新区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573号原告洛阳郎宸农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常袋镇潘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振兴,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楠,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新合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63号院园田花园19、20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王仁刚。被告河南省新合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东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号119层1楼。负责人,王建。本院受理原告洛阳郎宸农副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新合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新合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东新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郎宸农副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洛阳郎宸农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