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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中华与鹿寨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莫忠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华,鹿寨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莫忠林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1259号原告王中华,男。被告鹿寨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莫忠林,男。原告王中华诉被告鹿寨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莫忠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中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华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鹿寨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莫忠林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6.50元,由原告王中华负担。审 判 长  陶永鸿人民陪审员  邱禄兴人民陪审员  翁庆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覃巧月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