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财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沛军与被申请人韩静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沛军,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财保170号申请人:曹沛军,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孙静,女,1987年9月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曹沛军因与被申请人孙静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静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沛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6年10月起,除每月为被申请人孙静留存生活费人民币700元外,对其其余工资及奖金收入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70000元时止。冻结期限为三年。期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辛立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