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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李毅波与被执行人郭忠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毅波,郭忠平,李美辉,袁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李毅波,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忠平,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美辉,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袁光辉,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毅波与被执行人郭忠平、李美辉、袁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郭忠平、李美辉、袁光辉户籍地,并对被执行人郭忠平、李美辉、袁光辉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郭忠平、李美辉、袁光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黄德喜审判员 黄火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梅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