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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黎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02民初194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被告黎某某,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2.2005年12月24日出生的男孩黎君宏和2008年8月6日出生的男孩王鹏辉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1997年10月13日黎相付与吉多阿良在内江市市中区史家镇政府登记结婚,结婚后一个月多吉多阿良离开内江,双方未办理任何离婚手续。王某某与黎某某于2004年10月19日在内江市市中区史家镇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12月24日生育男孩黎君宏,2008年8月6日生育男孩王鹏辉。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被告黎某某承认原告王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黎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