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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马某、陈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马某,陈某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775号原告:蔡某某,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华鹏,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陈某某,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马某、陈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熊义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