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5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崇立华、王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王万红,崇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5263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四合街道。法定代表人毛玉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文亮,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万红,女,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崇立华,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厉荣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