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王晓明与张鹏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明,张鹏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2民初4239号原告王晓明,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张鹏,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荣成市,现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许少华,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晓明与被告张鹏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明与被告张鹏之委托代理人许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明诉称,原、被告原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荣成分公司同事。2016年6月有公司职工反映情况,指认被告有违反公司经营纪律、规章制度的问题。原告受公司领导指派,根据公司制度对职工反映的违规事实对被告进行调查。经调查,被告确有违反经营纪律、规章制度的事实。原告通知被告停职。2016年8月,被告因被公司开除,对公司及原告怀恨在心,恶意报复,多次通过网络媒体造谣,中伤原告。经公司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拒不悔改,经常在网络上发表诬告、陷害、中伤原告的视频帖子(8月3日,被告在山东邮政买卖惠工作群和山东邮政买卖惠技术交流群从21:30分至21:42分疯狂发送诬告原告的腾讯、优酷、土豆等视频连接上百条,两个QQ工作群内山东省邮政职工超过700人),严重扰乱了原告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创伤。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被告张鹏辩称,涉案的视频是我方发布的,发布的内容是经过剪接的。视频中讲原告吃回扣的事实是不存在的,是捏造的。因为我方原因给原告工作造成影响确实存在,但是被告经烟台市心理健康医院诊断,被告有××、躁狂,被告当时的行为是不理智的,受××的影响。我方同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原告予以原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6年8月,被告在朋友圈微信群及优酷网、土豆网、腾讯网等视频网站发布经剪接的视频,捏造原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的情况。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遂成诉。庭审中,被告当庭提交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张鹏经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有精神病情症状躁狂。被告父母当庭向原告口头道歉。原告当庭撤回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当庭就涉案视频所致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于2016年10月23日前删除腾讯网中涉案视频资料;被告于2016年10月23日前向原告出具书面道歉信一封;被告于2016年10月23日前以信件的形式向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荣成市分公司及威海分公司作出向原告致歉的情况说明。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明、诊断证明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经剪接的视频,并捏造相关事实,致使原告名誉权受到侵犯,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原、被告当庭就涉案视频所致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符合当事人民事权利自治的基本原则,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鹏于2016年10月23日前删除腾讯网中涉案视频资料;二、被告张鹏于2016年10月23日前向原告王晓明出具书面道歉信一封,并于2016年10月23日前以信件的形式向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荣成市分公司及威海分公司作出向原告致歉的情况说明。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