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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财保第80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卢作东、廉守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作东,廉守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财保第80099号申请人卢作东,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廉守勤,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人卢作东与被申请人廉守勤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廉守勤所有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2号2-81-902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作东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廉守勤所有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2号2-81-902号房产;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