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恢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小明与梁建军、杨柳、王国彬、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和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明,梁建军,杨柳,王国彬,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恢59-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明,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建军,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柳,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国彬,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13号柿园小区5幢1单元10507号。法定代表人梁建军。本院受理的王小明与梁建军、杨柳、王国彬、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5)陕证执字第007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恢5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应当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