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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伍育华与被告黎凤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育华,黎凤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891号原告:伍育华。被告:黎凤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伍育华诉被告黎凤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伍育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育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伍育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