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伍育华与被告黎凤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育华,黎凤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891号原告:伍育华。被告:黎凤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伍育华诉被告黎凤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伍育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育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伍育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