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民终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马锡德与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马锡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1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保友,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永东,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锡德。委托代理人:王怀垠,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与被上诉人马锡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游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美琴、郑蕾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保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东,被上诉人马锡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怀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游 荣审判员 胡美琴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