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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35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94年9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92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支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