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友恒与苗青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恒,苗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张友恒,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苗青山,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友恒与被执行人苗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苗青山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依职权所查证的事实,被执行人苗青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苗青山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6执3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德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