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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4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第四医院与被告刘文祥、刘春丽、刘春艳、刘春凤、刘恩林、刘恩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第四医院,刘文祥,刘春丽,刘春艳,刘春凤,刘恩林,刘恩鹏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民初4523号原告:大庆市第四医院,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号。负责人:张铁辉,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绩,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第四医院医务科科长,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室。公民身份证号:2306041961********。被告:刘文祥,男,193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新欣小区***********室。公民身份证号:2323261939********。被告:刘春丽,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永丰镇永顺村王福祥屯。公民身份证号:2323261965********。被告:刘春艳,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永丰镇永顺村王福祥屯。公民身份证号:2323261966********。被告:刘春凤,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永丰镇永顺村王福祥屯。公民身份证号:2323261970********。被告:刘恩林,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永丰镇永顺村王福祥屯。公民身份证号:2323261972********。被告:刘恩鹏,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永丰镇永顺村王福祥屯。公民身份证号:2323261974********。原告大庆市第四医院与被告刘文祥、刘春丽、刘春艳、刘春凤、刘恩林、刘恩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第四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祥、刘春丽、刘春艳、刘春凤、刘恩林、刘恩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庆市第四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偿还医疗费57261.23元;2.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3日,患者苏桂芹因交通事故入原告处就医治疗,在治疗过程中,由于患者苏桂芹无钱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原告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同意患者苏桂芹缓交救治费用,截止苏桂芹出院时,尚欠原告医疗费57261.23元,并由其女儿出具欠条。现苏桂芹已死亡,六被告系其继承人,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刘文祥、刘春丽、刘春艳、刘春凤、刘恩林、刘恩鹏因未出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5月23日,患者苏桂芹因发生车祸入住原告医院治疗,至2015年7月24日,共住院26天,医疗费共计214361.23元。患者苏桂芹已支付医疗费157100元,尚有57261.23元未支付。苏桂芹于2015年10月2日去世,其丈夫刘文祥,五名子女刘春丽、刘春艳、刘春凤、刘恩林、刘恩鹏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欠付医疗费部分由苏桂芹的女儿刘春凤出具了欠条。因患者苏桂芹系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六位继承人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进行赔偿,判决赔偿金额高于本案诉请金额,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对该赔偿金进行了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患者苏桂芹在车祸发生后入住原告医院进行治疗,原告提供了医疗服务,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苏桂芹应当足额支付医疗费。因苏桂芹现已去世,六原告系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因交通事故六位继承人获得了保险赔偿款,赔偿金额高于诉请金额,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六被告支付医疗费57261.2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祥、刘春丽、刘春艳、刘春凤、刘恩林、刘恩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大庆市第四医院医疗费57261.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盛 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佳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