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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宗州与梁文梅、覃胜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宗州,梁文梅,覃胜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黄宗州。被执行人:梁文梅。被执行人覃胜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宗州与被执行人梁文梅、覃胜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协商,被执行人梁文梅支付申请人黄宗州人民币180000元,申请人黄宗州同意放弃余款。被执行人梁文梅已支付赔偿款180000元,本案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丹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1执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