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宗州与梁文梅、覃胜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宗州,梁文梅,覃胜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黄宗州。被执行人:梁文梅。被执行人覃胜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宗州与被执行人梁文梅、覃胜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协商,被执行人梁文梅支付申请人黄宗州人民币180000元,申请人黄宗州同意放弃余款。被执行人梁文梅已支付赔偿款180000元,本案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丹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1执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