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执复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培、赣榆县东源船舶修造厂与连云港海前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李业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赣榆县东源船舶修造厂,连云港海前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李业营,李业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复14号申请复议人(原异议人)李培。委托代理人谷元山,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赣榆县东源船舶修造厂,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闫广礼,厂长。委托代理人闫洪学,系该厂职工。被执行人连云港海前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业营,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业营。被执行人李业相。李培因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执异字第0005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执异字第0005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执异字第00052号执行裁定。二、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李 进审判员 黄 宇代理审理员乔永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宗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