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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5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康林与潘维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林,潘维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572号之三申请人:康林,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潘维多,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康林与被执行人潘维多离婚纠纷一案后,因被执行人潘维多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潘维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502元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雅安市分行,账号:2255010104000007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 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喻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