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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9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XX与张忠桥、姚雪群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忠桥,姚雪群,方韬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696号原告:XX,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加拿大人,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经泉,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桥,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姚雪群,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方韬,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原告XX与被告张忠桥、姚雪群、方韬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约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龚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