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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261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张家庄村,公民身份证号:130182198501294816。被告赵某某,男,199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增村,公民身份证号:13018219920605571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连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