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261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张家庄村,公民身份证号:130182198501294816。被告赵某某,男,199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增村,公民身份证号:13018219920605571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连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