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陈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陈鹏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027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兴阳路417号。法定代表人唐海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双,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陈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陈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承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鑫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