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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7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傅成伟与刘俊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成伟,刘俊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7100号原告:傅成伟,居民。被告:刘俊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成伟与被告刘俊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成伟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俊廷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成伟撤回对被告刘俊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傅成伟承担。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