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7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傅成伟与刘俊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成伟,刘俊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7100号原告:傅成伟,居民。被告:刘俊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成伟与被告刘俊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成伟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俊廷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成伟撤回对被告刘俊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傅成伟承担。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