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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田银江与陈国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银江,陈国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2861号原告:田银江,男,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陈国弟,男,汉族,47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田银江与被告陈国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田银江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银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银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银江负担。审判员  张保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赟勃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