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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康冬冬与樊科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冬冬,樊科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4执236��申请执行人康冬冬。被执行人樊科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冬冬与被执行人樊科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科选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去向不明,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给付劳务工资120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81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 永 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倩 来自